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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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市经营性农村住房安全管理的通知》的解读

【来源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索引号: 【发布日期 :2024-11-18 21:09】 【 阅读次数: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决策部署,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苏政办规〔20242号)。为落实省政府工作要求,切实加强我市经营性农村住房(转变用途用作经营的农村宅基地上的住房)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我局制定了《关于加强我市经营性农村住房安全管理的通知》,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0年以来,按照国家、省和市相关房屋建筑安全的工作部署,我市先后开展了行政村集体土地上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目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重点聚焦在最易发生群体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上,为此住房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23〕18号),省政府办公厅于2024年1月印发了《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苏政办规〔2024〕2号)。农村宅基地上的住房转作经营,是当前提高农民收入、提升乡村活力的重要举措,经营性农村住房作为经营性自建房的重要组成,加强其安全管理、规范其建设行为非常迫切和必要。

二、法律法规依据

《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苏州市乡村建设条例》、《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苏政办规〔2024〕2号)》。

三、制定程序

根据《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规定,为加强我市经营性农村住房安全管理,村镇建设处启动了《关于加强我市经营性农村住房安全管理的通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于9月4日征求了各地住建部门的意见,根据意见反馈形成了《通知(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9月10日至2024年10月11日在局官网“民意征集”专栏完成公开征求意见,并对3条反馈意见全部予以采纳,在完成合法性审查、廉洁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后,形成《通知(送审稿)》。2024年11月15日经市住建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围绕住建职能和工作要求,突出重点,去繁就简,相关规定便于基层理解、便于基层操作执行。同时,也对《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中关于农村住房用作经营的管理要求做了进一步解释,厘清基层对相关条款的误解。一是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原则和总体目标。二是明确主体责任,明确房屋所有权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义务。三是强化房屋安全管理,对经排查已列入清单的经营性农村住房的安全管理提出加强日常巡查和排查等要求,明确对发现存在问题经营性农村住房分类实施管控和整治等。四是加强建设行为监管,从落实事前告知、依法申请许可、开展安全鉴定、加强信息互通、强化过程监管五个方面提出管理要求。五是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从加强组织保障力度、健全监管制度体系、推进数字化管理、完善举报奖励机制4个方面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六是加强安全宣传引导。

《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同《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苏政办规〔2024〕2号)保持一致,都是至2029年2月5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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