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市政工程用钢质量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2021)、《钢筋混凝土用钢》(GB 1499-2024)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加强我市建筑用钢进场检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房屋市政工程用钢质量管控首要责任,督促施工单位确定进场钢筋取样人员、监理单位确定钢筋取样检测活动见证人员,优先选用信用评级高的检测机构,严格落实钢筋进场验收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明确项目所使用钢筋屈服强度、抗拉强度、最大力总伸长率、强屈比、碳当量(Ceq)等指标要求,并在钢筋采购合同中注明设计指标要求。
二、强化进场验收
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明确专人核验进场钢筋质量信息,包括:质量证明书、包装、钢筋表面标志、“建筑用钢信息归集系统”生成的送货单等,并扫描送货单上的二维码核验钢筋归集信息。
质量证明文件不全,或者相关质量信息核验不一致的,对应批次钢筋不得进场。
三、规范抽样送检
施工单位应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和《关于加强建筑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全流程追溯管理的通知》要求,抽取钢筋试件送检测机构检验。
抽样检验正式报告出具前,施工单位不得将钢筋标牌标签及包装提前去除,并应分类堆放整齐,标明厂家、规格、批号、受检状态等信息。钢筋检测不合格的,应从同一批中再任取双倍数量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重量偏差除外),复验结果应全部合格,否则应退货处理。
四、完善检测管理
检测机构应加强样品和《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表》的核验,对不符合要求的样品应当拒收;应留存钢筋检测过程的视频影像资料,保证检测过程清晰连续、画面完整、时间记录准确,影像资料不得篡改、内嵌信息;钢筋检测数据异常的,应按市住建局要求及时上报。
五、强化监督指导
各地质监机构要加大对钢筋见证取样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未按照规定实施见证取样检测,取样、制样和送检试样不符合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并记录不良信息。
市住建局将根据检测机构上传的钢筋检测异常数据,及时发布相关监管信息。同时,各地住建部门应对辖区内政府投资项目钢筋使用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