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苏州市抗震办公室 |
权力来源 |
受市住建局委托 |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办理地点 |
苏州市三香路999号非矿大厦601抗震审查窗口 |
窗口电话 |
0512-65119300 |
受理条件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范围的通知》(苏住建抗〔2024〕84号):
一、市住建局负责以下项目的初步设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1.《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中的特殊设防类建筑、防灾救灾类建筑(医院类建筑按第一、2条执行)。
2.新建地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的中小学校、重点设防类医院及养老建筑,地上单体建筑面积超10000平方米的幼儿园。
3.地上单体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高度80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
4.房屋高度或面积不超过上述规定,但单一抗震单元结构布置存在“附表1”中2项(多层建筑3项及以上)不规则且其中1项超出较多时;或者存在“附表2”中1项不规则的建筑。
5.结构抗侧力构件采用特殊工艺或连接节点的装配式建筑。
6.加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既有建筑改造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的通知》(苏住建抗〔2020〕295号)二、1条规定之外的改造建筑。
7.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设计规模划分表中的大型桥梁、隧道工程。
8.其它需要进行抗震设防审查的项目。
办理材料
新建项目抗震设防审查报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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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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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苏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报审书 |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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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
3 |
规划方案技术审查意见书 |
/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
4 |
经审查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
/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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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筑、结构专业初步设计文档(含抗震设计专篇) |
/ |
申请人自备 |
4份 |
必要 |
扉页需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章, 并需盖设计单位的公章或出图章两章其一 |
||||||
6 |
结构计算书 |
/ |
申请人自备 |
4份 |
必要 |
扉页需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章, 并需盖设计单位的公章或出图章两章其一 |
||||||
7 |
“高层和超限高层”、“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建筑、“大型工程”相关”、“市政公用设施(管廊)”抗震设防申报表 |
|
申请人自备 |
4份 |
必要 |
按单体项目逐个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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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筑(加层、 改造)抗震设防审查报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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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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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既有建筑加层、改造抗震设防审查报审书 |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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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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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规划方案技术审查意见书 |
/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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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16年6月1日后经审查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
/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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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原有建筑抗震鉴定报告(含检测报告、可靠性鉴定报告)并加盖出具单位的一级注册结构师章,使用超过30年的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
/ |
申请人自备 |
4份 |
必要 |
抗震鉴定报告需由具备高级工程师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审批、签章、并加盖鉴定单位公章; 安全鉴定报告需提前在“苏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系统”中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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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原有房屋建筑结构专业的设计图纸(如图纸缺失,应由具备相应设计资质单位重新补测补绘) |
/ |
申请人自备 |
4份 |
必要 |
原图纸需提供竣工归档原有图纸; 补绘图纸需逐页加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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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加层、改造工程建筑和结构专业的设计图纸、验算资料及结构计算书等 |
/ |
申请人自备 |
4份 |
必要 |
扉页需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章, 并需盖设计单位的公章或出图章两章其一 |
办理流程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1 |
受理 |
1工作日 |
苏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初步设计审查受理通知书 |
2 |
审查 |
15工作日 |
苏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意见表 |
3 |
批复 |
1工作日 |
根据是否审查通过的意见颁发批文 |
审查时限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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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审查时限 |
15个工作日 |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项目初步设计抗震设防审查意见的通知 |
法律依据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三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二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程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内容。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不予批准。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对抗震设计质量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审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铁路、公路、港口、码头、机场、水工程和其他专业建设工程设计的抗震设计审查,分别由铁路、交通、水利和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抗震设计审查,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
第二十八条 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进行装修、维修、改建时,不得擅自破坏主体结构、增加荷载,不得破坏抗震设施,确需改变主体结构、增加荷载、改变使用功能或者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并按照规定进行抗震设计审查。
【规章】《江苏省建筑加层改造抗震防灾管理规定》
第五条 建筑加层、改造由房屋所有权人按以下程序申请:(一)向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设计要点。(二)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所发规划设计要点委托设计。(三)将设计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抗震安全审定。(四)持抗震安全审定批准书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建筑加层、改造抗震安全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