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各定点门诊部、诊所、零售药店:
根据《关于印发〈苏州市定点门诊部、诊所医疗保障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苏州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医保规〔2020〕1号)的规定,2023年度苏州市定点门诊部、诊所、零售药店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于12月完成初评,12月24日-12月31日面向社会公示,目前评价工作已经全部完成,评定结果见附件。
开展全市医保定点门诊部、诊所、零售药店医疗保障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是建立健全我市医保基金监管领域信用体系的基础,各部门和各定点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信用等级评价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提升医保基金监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法治化水平,为医保基金监管工作持续高质量发展打下更加坚实的基础。
附件:1.2023年度苏州市定点门诊部、诊所医疗保障信用等级评价结果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