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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正确行使诉权,规制诉权滥用
来源: 苏州市数据局  发布日期: 2024-11-11 14:48   访问量: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区政府作出行政征收决定,决定对地块项目范围内所涉房屋实施征收,被征收人王某及配偶李某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2018年7月区政府作出80号房屋征补决定,决定对被征收人(配偶)户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因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对该征补决定提起复议、诉讼,也未履行腾房搬迁义务,区政府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2月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对区政府所作房屋征补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区政府组织实施。行政裁定作出后,针对相关准予强制执行的实施行为(含赔偿诉讼)以及涉案地块后续的拍卖行为、核发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提起诉讼。

2023年8月市审批局根据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王某针对该许可证提起复议,要求撤销。2023年11月市人民政府于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原告无利害关系为由,不予受理原告行政复议申请。不服该不予受理决定,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市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复议决定,判令受理复议申请并作出处理决定。

与此同时,自2023年8月起,房屋宅基地被非法侵占等事宜为由反复拨打110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处理。25天内共有报警记录34条。2023年9,市公安局某区分局派出机构2023年8月以来因同一事项多次报警,已涉嫌扰乱单位秩序,受理行政案件并开展调查。期间,公安机关4次传唤接受询问查证。2023年10月,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前述行政案件转刑事案件办理,市公安局某区分局4次传唤接受讯问。遂向公安机关提出一系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其2023年8月的所有报警记录以及受案回执4次传唤所指向的其涉嫌扰乱单位秩序的具体地点、报警单位组织名称以及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方式和危害程度等4次传唤所指向的涉嫌寻衅滋事的具体对象名称、时间、地点、涉嫌寻衅滋事的行为方式和危害程度等。针对公安机关所作出的9份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均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继而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法保护诉权行使和依法规制诉权滥用,均是行政诉讼的应有之义。涉案房屋已被纳入征收范围并由区政府作出80号房屋征补决定,该征补决定的合法性已经行政裁定予以审查认定并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后,已不再对土地及房屋享有权利,但针对该地块后续开发利用所涉的拍卖行为、核发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进行投诉举报,要求相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且在一定期间内以宅基地被侵占等事由反复报警,要求公安机关进行查处,并对相关传唤行为申请信息公开,继而申请行政复议并提起相关行政诉讼。王某的上述行为已经超出了权利正当行使的界限,不具有正当的诉的利益,构成了对行政机关履职申请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以及行政复议申请权,行政诉讼诉权的滥用。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5号)规定,要正确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严格规制恶意诉讼和无理缠诉等滥诉行为。对于当事人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目的,反复、大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而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当事人提起的诉讼明显没有值得保护的与其自身合法权益相关的实际利益,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

司法资源是有限的,每一次诉讼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滥用诉权的行为无疑是对这些资源的浪费,可能导致真正需要司法救济的当事人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因此,规制诉权滥用,确保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是保障司法制度正常运转的关键。促进当事人理性行使诉权不仅关乎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司法公正、效率和权威,更关乎司法诚信的维护、法治建设的推进、法意识的增强以及社会和谐稳定。因此,正确行使诉权,规制诉权滥用,是构建法治社会、维护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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