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下列医疗机构停业已超过1年,拟予以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现将拟注销的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公示如下:
机构名称 |
登记号 |
机构地址 |
苏州市消防医院 |
01415195032050311A5391 |
苏州市因果巷94号 |
苏州仁济护理院 |
PDY66049632050617A7101 |
苏州市吴中区宝带西路4789号 |
苏州独墅湖护理院 |
PDY66129932050817A7102 |
苏州工业园区林泉街 |
吴江瑞兴医院 |
78634331132050917A5262 |
吴江区盛泽镇龙桥村 |
苏州康福护理院 |
79198565032050617A7101 |
苏州吴中区苏蠡路59-2号 |
常熟怡康护理院 |
PDY66093132058117A7101 |
常熟市藕渠渠东路68号 |
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向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医政处和举办方书面反映。凡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要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要署实名。来信以邮戳日期为准。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联系电话:65225224,传真:69291982;地址:苏州市姑苏区胥江路89号,邮编215007;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