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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市文旅领域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来源:政策法规处
  • 时间:2025-04-07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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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级市(区)文旅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市执法支队:

为切实维护文旅领域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文旅领域涉企行政检查行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引导企业合法合规经营,现将《苏州市文旅领域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5年4月7日


苏州市文旅领域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维护文旅领域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文旅领域涉企行政检查行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引导企业合法合规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文旅领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旅领域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以下简称白名单),是指对涉及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等领域企业按规定程序纳入优化监管的企业名录(以下简称白名单企业)。对白名单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压减检查频次,集中精准执法,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第三条本市文旅系统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机关、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单位),推行白名单管理,开展行政检查适用本办法。

苏州市文广旅局负责“白名单”的认定、退出等工作。

市、县级市(区)文旅主管部门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纳入条件

第四条纳入白名单的企业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该行业信用评价中列为良好等次及以上或者可视为相应等次的。

(二)近两年内未因违法行为被苏州市文旅领域行政执法单位施以行政强制或给予行政处罚,且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保等事故。

(三)重视企业合规建设,建立健全风险识别及防范应对违法违规的内部机制,能够确保企业及其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相关政策,符合国家标准、行业规范等要求,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四)按时依法缴纳各种税费,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三章名单确定及动态管理

第五条白名单确定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摸底调查。各县级市(区)文旅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纳入条件和标准,于6月前组织对辖区内企业集中摸底调查。满足相关条件的企业也可自行向各市(区)文旅主管部门申报。每两年组织一次。

(二)名单推荐。各县级市(区)文旅主管部门根据摸底调查结果,结合本领域实际考察,筛选符合条件的企业,于7月1日前向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以下简称苏州市文广旅局)报送白名单企业推荐名单。

(三)复核审查。苏州市文广旅局组织对推荐的白名单企业信用情况等进行复核,初步确定白名单。

(四)公开公示。苏州市文广旅局负责人集体审议后,将复核通过的白名单向社会公示,征求各方意见。公示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名称、行业类别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公示期内,企业及公众可对白名单提出异议。对存在异议的企业开展重新审核。

(五)正式发布。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白名单对外发布,每两年更新一次。

(六)企业承诺。白名单企业对其符合纳入条件及纳入白名单后保持纳入条件,守法合规,规范生产、经营作出书面承诺,自愿签署守信承诺书。

第六条白名单实行动态管理。一经发现白名单企业出现承诺不实或不再符合任一纳入条件情形的,相关单位应将发现的情况及时报至苏州市文广旅局进行核查。对查实不符合或不再符合纳入条件的,移出白名单并告知该企业及相关单位,两年内不再推荐。存在逃避监管、弄虚作假、承诺不实等行为的,永久不再纳入。

第七条对移出后重新申请纳入白名单的企业设定三个月的“观察期”,在“观察期”内进行常规现场检查和重点问题核查,将未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企业纳入白名单。


第四章检查机制及优化措施

第八条行政执法单位落实白名单制度过程中,应提高检查的精准度和执法效能,落实“综合查一次”等监管要求,具备条件的应以非现场监管方式进行行政检查,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应注重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落实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制度,让企业切实感受到行政执法的温度和力度。将普法教育贯穿于行政检查全过程,引导企业和群众依法经营、自觉守法,鼓励白名单企业建立完善自查自纠制度和措施,定期自查,有效预防和化解违法风险。

第九条除法律法规规定、“双随机”检查抽查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专项检查以及重点时期针对性检查外,原则上不到白名单企业开展任何形式的现场执法检查。接到相关投诉举报或其他渠道发现违法线索的应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相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文旅领域各行政执法单位要积极探索白名单制度落实具体举措,统筹推进、试点先行,及时总结推广经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5年5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6日。试行期间,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规定要求发生冲突的,则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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