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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文化市场执法检查操作规范(试行)

  • 来源:执法支队
  • 时间:2025-06-13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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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目的】

为规范执法检查行为,确保执法检查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准确性和高效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确保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引导企业合法经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操作规范。

【相关定义】

本规范所称执法检查是指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下称执法机构)对文旅市场经营主体和文物保护责任单位是否守法作单方强制了解的行政行为,是执法机构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

本规范所称专项检查是指苏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对各市、区(姑苏区文化市场除外)文旅市场经营主体,按照一定比例随机抽选受检主体开展的执法检查。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全市执法机构开展执法检查时使用。

【基本原则】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文件精神,执法检查做到准备充分、程序合法、记录准确、处理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

【职责分工】

苏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简称市执法支队)负责对各县级市(区)执法机构执法检查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开展全市文化市场经营主体专项检查。

各县级市(区)执法机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文旅市场经营主体和文物保护单位的执法检查。(已经明确检查机构的按原定检查机构开展行政检查。)

市执法支队负责对各县级市(区)执法机构执法检查计划制定、计划落实、执法规范性等情况进行督导。

【检查比例】

每年1月,市执法支队确定专项检查市场主体比例,随机抽取专项检查市场主体,抽查比例不得高于5%。市执法支队专项检查向各县级市(区)执法机构抄告检查名单,对在名单内的企业,除有投诉举报、上级交办、专项检查、其他机关移送、重点领域专项行动部署、大型活动及舆情关联企业等情形外,原则上各县级市(区)执法机构本年度内不再检查。

列入“综合查一次”“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市场主体清单的市场主体,不再进行督导检查。

“密室逃脱”“剧本杀”等新型娱乐场所、互联网旅行社(自建网站)、电竞酒店和文物保护单位按照“综合查一次”频次要求开展执法检查。互联网旅行社(自建网站)由市执法支队负责综合查一次,其余经营主体和文物保护单位按要求开展执法检查。年度检查计划于每年3月中旬前报市执法支队备案。检查计划包括联合部门、受检主体、完成时间,市执法支队根据备案内容将检查任务上传至“苏州市文化市场大数据监管平台”。

【执法检查准备】

1.明确检查任务。执法人员应详细了解检查任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技术标准,确保检查工作有明确的内容。

2.组建检查队伍。有2名以上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组成检查组,根据检查任务的复杂程度和专业性要求,合理选派执法人员,检查组应明确组长和成员的职责分工,确保检查工作有序开展。对于专业性较强的检查任务,可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

3.收集信息。执法人员应通过多种渠道收集被检查对象的相关信息,如基本情况、经营活动、以往执法记录等,为现场检查做好充分准备。同时,要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整理,确定检查的重点环节和关键部位。

4.准备检查装备和文书。根据检查任务的需要,准备好必要的检查装备,如执法记录仪、便携式打印机、执法终端等,确保装备性能良好、能正常使用。同时,准备好各类执法文书,如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抽样取证凭证等,并确保文书格式规范、内容完整。

【执法检查实施】

1.表明身份。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主动向被检查对象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并说明检查的依据、目的和内容,通知检查对象相关负责人或与检查活动内容相关的人员到场,告知需要当事人配合的有关事项。如被检查对象对执法人员身份有异议,执法人员应耐心解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检查方式。执法人员可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查看、询问当事人、抽样检测等方式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认真记录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拍照、录像等证据固定。

3.检查范围。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范围进行检查,不得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4.询问调查。如需对当事人或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应在询问前告知其权利和义务。询问过程中,执法人员应保持公正、客观,不得诱导、威胁或强迫当事人提供虚假信息。询问笔录应如实记录询问内容,并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如有修改,应要求被询问人在修改处按手印。询问人员和记录人员应分别签名。

5.抽样取证。如需进行抽样检测,应按照科学、公正、随机的原则进行抽样,确保所抽取的样品具有代表性。抽样过程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避免样品受到污染或损坏。抽取的样品应及时进行封存,并加贴封条,注明抽样日期、地点、样品名称、被检查对象等信息。同时,填写抽样取证凭证,详细记录抽样情况。

【检查结果处理】

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及时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情况,未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执法人员应如实记录,检查结果以备后查;存在轻微违法行为的,未造成危害后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详细说明,并听取被检查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能够立即整改的问题,应要求被检查对象当场整改;对于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应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期限和整改要求,并跟踪整改情况;经检查发现被检查对象存在违法行为,且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及时立案调查处理;依据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将案件情况书面移送相关部门。

【执法检查记录与归档】

1.记录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应认真填写各类执法文书,详细记录检查情况、发现的问题、处理结果等信息。执法记录应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字迹清晰、工整。同时,要妥善保管执法记录仪等设备记录的音频、视频资料,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2.归档整理。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及时将执法文书、证据材料、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归档资料应按照案件类别、时间顺序等进行分类编号,便于查阅和管理。档案保管期限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执法检查禁止规定】

严禁逐利检查,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由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严禁任性处罚企业,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严禁下达检查指标,不得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

【检查结果公开】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执法检查结果应按照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包括被检查对象的名称、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存在问题、处理结果等信息。

【执法平台使用】

市、各县级市(区)执法机构要通过信息化手段规范执法检查,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领域投诉举报、执法检查必须通过平台办理,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实现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执法检查数据数字化归档管理。通过信息平台使用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高频次检查等行为,对普遍、高发问题进行及时监督。

市、各县级市(区)两级法机构要积极配合,移动执法系统上线应用比例应不低于80%。市级要积极探索运用新兴技术手段加强执法监管的方式方法,加强非现场执法领域监管研究探索,应用信息手段主动监测;各县级市(区)执法机构加强信息化平台应用,注重数据共享,破除信息壁垒,通过信息手段有效防范苗头性、倾向性风险。

本规范自2025年1月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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