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8月14日,苏州市高新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非现场检查发现的线索对苏州高新区某印染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查实:该公司为2024年度水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委托某生态环保有限公司负责水质在线监测设备的运维、委托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废水站的运维;该印染有限公司8月6日至11日的在线监测设备历史操作记录中有多次“强制停止操作”信息。经初步比对在线监测设备操作记录和监测站房视频历史记录,对应时间点均有人员对在线设备屏幕进行点击操作。其中负责废水站运维的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操作工袁某、周某盛进入在线监测站房,在自动监测设备进度条即将结束并上传数据前点击屏幕停止按钮,触发系统“强制停止操作”,导致在线监测设备上传的数据为上一个有效数据(均为达标数据),袁某的操作在2024年7月28日、8月3日的视频监控中可见,周某盛的操作在2024年8月6日、12日的视频监控中可见,此操作后上传的数据为达标恒值。此外,2024年8月3日视频显示袁某存在用烧杯替换水样的情况。上述操作导致在线监测设备检测的样品无法真实反应当时废水排放情况,废水排放水质脱离监管。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之规定,袁某、周某盛等人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生态环境部门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件启示】
苏州高新区生态环境局坚决贯彻落实省生态环境厅、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印发《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处置、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和废水偷排直排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加强对企业自动监测设施运维情况的监管力度,通过现场培训、实地操作等手段切实提升执法人员该领域的执法业务能力,并通过严肃查处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强有力地震慑抱有侥幸心理的企业和有关责任人。
苏州高新区生态环境局在办理该案中,充分发挥了平台大数据收集研判能力,进行追根溯源和提前预判,全面提升生态环境非现场执法的全面性和精准性,为现场执法效能提供强有力的数据支撑。在执法人员该领域业务水平的提升与信息化大数据平台的双重增益下,高新区生态环境局形成了打击违法犯罪的工作合力,严厉打击了监控数据弄虚作假、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虚假标记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三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第四条:“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八)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或者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或者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扰仪器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
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七)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