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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太仓某涂料公司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案

时间: 2024-09-18 11:29 来源: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量: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15日,苏州市太仓生态环境局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对太仓市某涂料有限公司自行监测频次不足、监测记录缺少等情况进行调查。经数据比对,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2023年第二季度与第一季度检测报告中的检测数据相同;2023年第三季度的废气、噪声自行监测检测报告中存在标态干气流量偏小、公章细节模糊等异常,自行监测的检测报告极有可能存在造假的情况。经进一步调查取证,以及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三方检测机构人员、安环经理等相关人员调查询问,最终查实该公司2023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第二季度、第三季度自行监测、第四季度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自行监测频次对DA001废气排放口臭气浓度、MF0017排放口非甲烷总烃浓度、雨水排放口开展自行监测;该公司提供的2023年二季度、三季度的废气、噪声自行监测检测报告,均是该公司负责自行监测工作的安环经理陆某利用电脑画图软件PS制作的。

【查处情况】

1、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和《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4.88万元的行政处罚。

2、该公司安环经理陆某伪造监测报告的行为,涉嫌变造证明文件,苏州市太仓生态环境局将该违法线索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2024年5月6日,太仓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陆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自行监测是排污企业许可证后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排污责任主体履行法定义务、自证守法的重要依据。在本案中,该公司因对法律法规认识不足,不了解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尽的责任与义务,故未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相关工作。对于排污单位来说,应当牢固树立底线意识,合法经营、守法排污,切忌侥幸心理,须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尤其不能通过伪造、变造自行监测报告的方式蒙混过关。生态环境部门要通过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手段相结合等方式,加强排污许可制度落实情况检查,在提高执法的精准性和针对性的同时,有效减少对排污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依法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的调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在本案中,安环经理陆某PS制作环境监测报告的行为,不仅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也损害了公司形象,最终受到了严厉的惩处。环境监测报告的真实性是环境治理的基石,任何试图通过伪造数据逃避监管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作为环保从业人员,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当出现问题时,直面存在的问题,依法接受调查,主动承担自身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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