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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张家港某公司干扰自动监测数据案

时间: 2024-09-06 14:29 来源: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量: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22日凌晨,某公司废水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控设施异常报警,苏州市张家港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的监理单位赴现场开展问题监理,发现该单位正在将自来水注入二沉池的情况后立即上报。张家港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立即派执法人员赶赴现场,第一时间对案发现场、自动监控设施本地记录等进行检查(勘察),并对该单位污水操作管理人员、废水自动监控设施运维人员和我局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分别进行了调查询问,查实该企业污水操作管理人员明知注入自来水的操作会对外排废水造成稀释,仍将应位于水处理药剂桶内自来水管拔出接入二沉池,任由自来水注入二沉池稀释排放水,该行为涉嫌干扰自动监测数据。同时经核实该企业为重点排污单位和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七项,我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

【案件启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七项明确规定了干扰监测设施排放污染物的具体情形及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为重点排污单位和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理应加强对在线监控设施的日常管理,严格规范排污,否则将对公司及个人都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违法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

(七)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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