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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中某检测公司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案

时间: 2024-09-11 09:22 来源: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量: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21日,在大气专项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苏州某检测公司接受某注塑企业委托,为其提供环境检测业务服务,并于9月12日赴现场开展采样监测。执法人员查阅台账,发现工业废气采样现场记录表显示对注塑A车间2#排气筒进行了3批次的废气采样,采样过程持续1个小时;但2#排气筒采样平台附近监控视频显示采样员龚某仅在采样平台滞留2分31秒。经进一步调查询问,采样员龚某实际抽取厂区空地上的空气作为注塑A车间2#排气筒排放废气样品并伪造了上述工业废气采样现场记录表。10月8日,涉案检测公司依据采样员伪造的原始记录出具了CMA检测报告。

【查处情况】

该公司在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中伪造原始记录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024年1月3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0.742万元。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采样员龚某处罚款2.92万元。

【案件启示】

个别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为追求经济利益,采取弄虚作假手段,企图帮助排污企业蒙混过关。本案通过现场抽查监测报告、调阅企业视频监控,掌握环境检测机构违反监测规范、伪造监测数据的确凿证据,依法对检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有力打击了此类监测弄虚作假行为,对提高环境监测质量、推动环境检测行业健康发展起到警示和示范作用。

【法律贴士】

《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

第二十五条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应当遵守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和生态环境监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符合生态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辐射环境监测等特定领域的监测,还应当同时符合辐射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九条禁止下列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

(四)伪造、编造原始记录或者监测报告中的监测数据、监测时间及签名等信息。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资质认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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