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8月21日,苏州市吴中生态环境局通过自动监控预警信息,发现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苏州市某针织有限公司2023年8月17日的化学需氧量在线仪长时间恒值,立即组织苏州市吴中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吴中环境监测站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单位开展突击检查。经现场勘查发现该单位废水处理设施待排池与在线仪进水口之间安装了一套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在线仪进水经此设施处理后再进入分析仪器,在线仪分析数据不能反映污水总排口实际排放水质状况。经进一步调查,电工包某为解决废水化学需氧量在线仪超标报警问题,2019年至2022年底多次擅自变更废水在线仪采样口位置,并于2022年底自行设计、改造了一套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将公司废水处理设施待排池水进一步净化处理后专门用于在线仪采样用。
【查处情况】
涉案人员干扰自动监测设施,帮助涉案企业排放化学需氧量污染物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已涉嫌污染环境犯罪。2023年9月4日,苏州市吴中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4年4月12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于2024年9月6日以包某涉嫌污染环境提起公诉,目前案件在审理过程中。
【案件启示】
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是客观反映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的有效手段,任何排污单位都应保障在线监测设备如实、准确反映监测情况,切不可用“小聪明”挑战法律的权威。目前,非现场监管手段是快速、精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有力方式,环境执法人员通过智能监控平台、大数据等非现场监管方式,可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促进精准、科学办案。
【法律贴士】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
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七)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