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5〕14号)《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要求,依法全面梳理规范苏州市市级行政检查主体,现予以公布。
苏州市司法局
2025年4月30日
苏州市市级行政检查主体清单
一、法定行政机关(33个)
苏州市档案局
苏州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苏州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苏州市国家保密局
苏州市国家密码管理局
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苏州市教育局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苏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苏州市公安局
苏州市民政局
苏州市司法局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苏州市林业局)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苏州市水务局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苏州市商务局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苏州市文物局)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苏州市体育局
苏州市统计局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苏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苏州市邮政管理局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13个)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苏州市气象局
江苏省苏州市烟草专卖局
苏州市消防救援局
苏州市节能监察中心
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苏州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苏州市林业站(苏州市森林植物检疫站)
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苏州市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
苏州市纤维检验院
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三、受委托组织(32个)
苏州市土地储备中心(苏州市自然资源监管保障中心)
苏州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苏州市城乡建设档案馆
苏州市白蚁防治管理处
苏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苏州市河湖采砂管理办公室
苏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苏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苏州市卫生监督所
苏州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苏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苏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苏州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苏州市人防工程管理处)
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
苏州市张家港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
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
苏州市太仓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
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
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
苏州市吴中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
苏州市相城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
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姑苏)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
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虎丘)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
苏州市邮政业安全发展中心
张家港市邮政业发展中心
常熟市邮政业发展中心
太仓市邮政业发展中心
昆山市邮政业发展中心
吴江区邮政业发展中心
四、有关事项
1.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委托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与受委托的组织签订委托协议,报市司法局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检查。
2.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以及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3.行政检查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因机构改革、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等情况导致行政检查主体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市司法局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