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机关事务管理工... 【了解更多】

尤培东局长、党组书记、一级调研员

庄朝鸣副局长、党组成员、二级调研员

都锗邑副局长、党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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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行政中心2025-26年度市行政中心财产保险采购需求公告

时间: 2025-08-08 16:29:44 来源:苏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访问量: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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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行政中心2025-2026年度市行政中心财产保险

二、项目内容

(一)2025—2026年市行政中心年度财产保险标的面积合计251313.59平方米价值明细如下(单位:元):

保险标的

标的价值(估值/元)

建筑物及附属

2274634177.77 (以实际金额为准)

机器设备

1028653507.04 (以实际金额为准)

办公设备用品

73700850.36 (以实际金额为准)

其他

50725341.10 (以实际金额为准)

合计

3427713876.27

注:保险财产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

1.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2.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3.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二)采购保险方案:

被保险人

苏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保险财产地址

苏州市三香路998号、干将西路1038号、平泷路251号苏州城市生活广场103室、阊胥路115号4-5层、阊胥路306号

保险期限

一年(按实际投保日开始计算)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价值

重置价值

免赔额

司法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附加条款

重置价值条款

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

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临时移动条款

错误和遗漏条款

预付赔款条款

灭火费用扩展条款

专业费用扩展条款

(三)响应单位基本服务内容:

1.投保服务

  1)一旦成交,中标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与采购单位共同拟定《服务合同》,作为服务的基本依据之一,并与保险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对本采购项目中标单位须设立专项小组,其中项目经理1名,负责按照本次保险的有关要求为被保险人提供承保、理赔及其他各类保险服务,包括必要的组织与协调工作;客户服务专员:至少配备2名,其中有1名应为项目专职承保人员,1名应为项目专职核赔人员,协助项目经理提供保险服务。(提供专项小组名单及相应的资质、简介)  

  3)在收到保费五个工作日内将保单正本和保费发票派专人送达投保人。

2.理赔服务

  1)设立24小时保险服务专线电话,可全年365天随时接受被保险人的出险报案,并立即通知本项目客户服务专员。   

  2)对于损失金额低于5000元的案件,被保险人可以在保留现场照片后自行处理现场,及时施救,可免查勘进行便捷理赔。  

  3)保险人应在接到报案后详细告知被保险人理赔时需要准备的材料,并在约定的时间内上门收取理赔材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上门服务。  

  4)接到报案后应详细告知被保险人注意事项、承保范围、保障内容等,不得欺骗、误导被保险人。

  5)在收到理赔材料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告知被保险人赔偿金额,除外金额或不予赔偿的理由,超过规定时间的,视为同意赔偿。

  6)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同意按照以下约定及时确定赔偿金额:

  a.对于常见一般意外案件的,10个工作日确定赔偿金额;   

  b.对于重大案件,会同被保险人共同确定损失金额;

  c.当和被保险人就赔偿结果无法达成一致时,经双方协商,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指定第三方进行损失理算,并由保险公司承担其费用。

  7)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同意在接到被保险人赔偿请求后5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拒赔通知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8)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接到被保险人赔偿请求后没有按规定时间向其发出《拒赔通知书》,则按保险责任处理。

  9)保险公司上门拿取理赔资料时,若认为有关证明或材料不完整,立刻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被保险人需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或材料。若保险公司在接到索赔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未给予有关审核意见,则视为认可索赔资料的完整性。

  10)在被保险人提供完整必要的索赔材料后,保险人在确定理赔金额后按以下约定时限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凡在保险承保条件内金额5万元以内,10个工作日付款 ;5万元以上,15个工作日内付款。

3.培训服务:中标单位需按采购单位的要求,定期组织培训服务,服务内容由采购方确定。

(四)服务考核机制:在合同履行期间,采购单位会对成交单位的服务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保险公司承保时效性、理赔速度、日常服务(包括防灾防损措施及相关培训)、投诉率及客户满意度等方面。

(五)本次2025—2026年市行政中心年度财产保险服务包含根据合同规定成交单位应承担的义务及相关的后续服务,如上门服务、24小时受理接报案、限时理赔支付赔款、无偿提供保险知识培训和成交单位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其他要求:

1.报价应包括乙方应承担的义务及相关的后续服务,如上门服务、24小时受理接报案、限时理赔支付赔款、无偿提供保险知识培训、保险宣传和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的所有费用。响应单位须对所要采购的全部内容进行报价,只响应其中部分内容者,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采购人除支付本次采购项目的合同金额外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

2.采购文件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要求,并未对一切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全部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保险供应商提供的所有服务都应符合已颁布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的(部颁、行业)标准和国际标准化组织以及等效或更优的其他国家的权威性标准和规范的有关条文。如果这些标准内容有矛盾时,应按最高标准的条款执行。

3.本次采购以二次报价为准,作为最终报价,即以综合评估后成交价格为准

三、参选资格要求

(一)响应单位一般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本项目接受保险行业的分支机构身份参与采购,但须提供总公司出具的投标授权书原件。

(二)响应单位特殊条件:

1.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且具有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商业保险的承办资格。

注:为保证项目质量,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投标的形式。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同一保险集团公司有两家及两家以上的公司参加本项目的,则其响应文件均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三)报名时提交的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保险机构法人许可证》复印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3提供具备“(一)一般条件”的承诺书(格式自拟)。

4.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如为委托代理人参与投标的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注:欢迎符合条件的前来报名。请各响应单位将符合以上资格要求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响应单位公章(红章)后装订成册,封面注明响应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传真等信息,报名资料原件带至报名现场核对无误后方可报名。经采购单位资格复审后合格的报名单位方可参与投标,如有伪造或虚报的情况,则采购单位有权取消该单位的报名或投标资格。

四、采购方式

综合评估。

五、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

请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2025年81517:00前提交响应文件(含资质证明文件、服务方案、报价表等),其中纸质文件寄至苏州市三香路998号8号楼,纸质文件扫描版发送至电子邮箱bgs@xgj.suzhou.gov.cn。

六、采购人代表及联系方式

史炜0512-68618359

七、采购单位监督管理部门

名称:苏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纪委  

联系人:李应秀

监督投诉电话:0512-68618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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