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E课堂第126期:春节期间加班,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问题情景模拟
近日,我市劳动保障维权服务中心接到王女士的咨询,表示全国年节及节假日放假办法修改了,想了解一下如果单位安排她春节期间加班,加班工资该怎么算?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5号)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春节,放假4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第四项修改为“(四)劳动节,放假2天(5月1日、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
(一)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工资;
(二)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5〕1号)
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企业等单位依法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另外支付给职工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其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2号)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3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注意事项
1.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在六个月之内安排职工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
2.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百分之三百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不能用安排补休来代替支付加班工资。
3.上述计算公式中用到的21.75为月计薪天数,折算公式为: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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