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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基地运营补贴申领办事指南

时间: 2024-09-26 09:17 来源: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访问量:

一、事项简述

自有住房创业者: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在苏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外地户籍创业人员、在苏创业吸纳5人以上就业的外地户籍创业人员,在苏州利用自有房屋创业的创业人员,申请创业基本运营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据实给予水、电、宽带等创业基本运营补贴,补贴标准每月不超过200元。补贴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创业孵化基地: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支付水、电、宽带接入以及有用于就业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等支出的,申请创业基地运营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根据基地年度水、电、宽带接入以及用于就业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等支出,按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年度绩效考核等级对应补贴标准拨付,A、B、C级基地分别按照最高不超过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给予补贴。

二、事项类别

公共服务事项编码:322014022000

三、实施主体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四、实施依据

自有住房创业者:

1.《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三、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九)加大政策支持

2.《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7〕131号),三、大力推进全民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九)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3.《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社〔2019〕161号)

4.《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府〔2017〕158号),三、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十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5.《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创业引导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8〕144号),第二章创业资金使用第六条创业对象扶持补贴(五)创业基本运营补贴

6.《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创业基本运营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人保就管〔2018〕18号)

7.《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设劳动者就业创业首选城市的工作意见〉的通知》(苏委办发〔2020〕23号),一、打造“就在苏州”活力城市,激发人力资本新动能2.推动创业环境“零温差”

8.《关于明确“建设劳动者就业创业首选城市”相关创业政策口径的通知》(苏人保就管〔2020〕11号)

创业孵化基地:

1.《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社〔2019〕161号)第九条(四)创业基地运营补贴

2.《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府〔2017〕158号),三、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十四)扶持孵化载体建设

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创业引导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8〕144号)

4.《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创业孵化基地运营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人保就管〔2018〕23号)

5.《关于印发<苏州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人保就管〔2023〕2号)

五、服务对象

个人:在苏州利用自有房屋创业的创业人员单位:创业孵化基地

六、服务范围

自有住房创业者:实行属地管理,按自办实体注册地所在街道(乡镇)创业孵化基地:实行属地管理,按基地所在地

七、办件类型承诺件

八、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九、办理条件

自有住房创业者: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在苏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外地户籍创业人员、在苏创业吸纳5人以上就业的外地户籍创业人员,在苏州市利用自有房屋创业的创业实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苏州市产业转型发展方向,合法合规经营;

2.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与房屋所有权证地址一致;

3.实体经营者(法定代表人)与房屋产权所有人一致;

4.经营者(法定代表人)在自办实体名下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缴费期限满1年。申请人在经营每满1年后提出上年度创业基本运营补贴申请。

创业孵化基地: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实际支付的水、电、宽带接入以及用于就业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等支出,给予创业基地运营补贴。

十、申请材料

自有住房创业者:

1.《苏州市创业基本运营补贴申请表》

2.个人身份证

3.户口簿(本市户籍)

4.居住证(外地户籍)

5.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执照

6.毕业证书(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

7.学位证书(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

8.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留学回国人员)

9.自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10.水、电、宽带等缴费发票

11.经营场地实景图片创业孵化基地:

1.《苏州市创业孵化基地运营补贴申请表》

2.水、电、宽带等缴费发票和软件、开发工具支出合同及发票(发票抬头需与补贴申报单位一致)及向创业者收取水、电、宽带费用的凭证

3.基地公示照片

4.基地(运营方)营业执照

5.房产证

6.委托运营协议

十一、办理机构及地点

自有住房创业者:自办实体注册地所在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所)

创业孵化基地:

张家港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杨舍镇华昌路3号港城大厦主楼2楼常熟市人力资源培训指导中心:珠江路222号

太仓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柳州路38号

昆山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前进西路1801号政务服务中心(西区)D座

吴江区公共创业服务中心:开平路300号

吴中区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越溪塔韵路178号

相城区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庆元路168号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姑苏区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解放东路117号916室

工业园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园区创业指导中心):苏州大道东123号汇金大厦四楼

高新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狮山路22号人才广场301室

十二、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

十三、办理途径现场办理

十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五、咨询查询途径

自有住房创业者:自办实体注册地所在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所);12333。

创业孵化基地:张家港市:55390670;常熟市:52710355;

太仓市:53571040;昆山市:57509351;吴江区:63950626;吴中区:68563802;相城区:67591962;姑苏区:65235456;工业园区:66605850;高新区:68083038;12333。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12333

十七、办理结果及结果反馈形式

资金发放

十八、申请表格

自有住房创业者:《苏州市创业基地运营补贴(自有住房创业者)申请表》

创业孵化基地:《苏州市创业孵化基地运营补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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