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简述
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在苏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外地户籍创业人员、在苏创业吸纳5人以上就业的外地户籍创业人员,在苏州租用场地的创业实体以及在苏租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在校大学生、复原转业军人及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创业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先缴后补”原则,根据经营场所年租金按年度据实给予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元。补贴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本市户籍低收入家庭成员初次创业申请场地租金补贴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5年。
二、事项类别
公共服务事项编码:322014022000
三、实施主体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四、实施依据
1.《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三、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九)加大政策支持
2.《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7〕131号),三、大力推进全民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九)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3.《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社〔2019〕161号)
4.《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府〔2017〕158号),三、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十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5.《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创业引导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8〕144号),第二章创业资金使用第六条创业对象扶持补贴(四)场地租金补贴
6.《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场地租金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人保就管〔2018〕19号)
7.《关于明确“建设劳动者就业创业首选城市”相关创业政策口径的通知》(苏人保就管〔2020〕11号)
8.《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设劳动者就业创业首选城市的工作意见>的通知》(苏委办发〔2020〕23号),一、打造“就在苏州”活力城市,激发人力资本新动能
9.《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府〔2019〕5号),二、鼓励创新创业促就业
五、服务对象
个人:各类创业人员
六、服务范围
实行属地管理,按自办实体注册地所在街道(乡镇)
七、办件类型承诺件
八、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九、办理条件
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在苏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外地户籍创业人员、在苏创业吸纳5人以上就业的外地户籍创业人员,在苏州市租用场地创业的人员以及在苏租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在校大学生、复原转业军人及就业困难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苏州市产业转型发展方向,合法合规经营;
2.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与租用场地地址一致;
3.实体经营者(法定代表人)与租房主体一致;
4.经营者(法定代表人)在自办实体名下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缴费期限满1年。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根据经营场所年租金按年度据实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5000元。补贴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本市户籍低收入家庭成员初次创业申请场地租金补贴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5年。
十、申请材料
1.《苏州市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申请表》
2.个人身份证
3.户口簿(本市户籍)
4.居住证(外地户籍)
5.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执照
6.毕业证书(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
7.学位证书(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
8.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留学回国人员)
9.三个月内开具的在校证明(在校大学生)
10.在校参保证明(外地高校在校生)
11.《退伍证》或《转业证》(复原转业军人)
12.租房合同
13.租金发票(税务发票)
14.经营场地实景图片
十一、办理机构及地点
自办实体注册地所在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所)
十二、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
十三、办理途径
现场办理
十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五、咨询查询途径
自办实体注册地所在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所);12333。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12333
十七、办理结果及结果反馈形式
资金发放
十八、申请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