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对现行有效的市局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继续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通告如下:
1.关于印发《苏州市公安局关于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办法》的通知(公交发〔2008〕32号)
2.关于印发《苏州市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名录管理制度实施细则》、《苏州市开锁业名录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公规〔2011〕1号)
3.苏州市家庭暴力告诫办法(公规〔2013〕2号)
4.市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及养护管理办法(公规〔2013〕3号)
5.关于在大市范围内实施本地居民户口通迁制度的通知(公规〔2015〕1号)
6.苏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公规〔2023〕1号)
7.苏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区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公规〔2023〕2号)
8.关于废止《苏州市医院警务室建设规范》的通知(公规〔2024〕1号)
9.关于废止《苏州市公安局关于调整苏州市区部分户口迁移规定的通知》等三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公规〔2024〕2号)
10.关于实施合法产权住房落户有关事项的通知(公规〔2024〕3号)
以上行政规范性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为2024年11月14日起五年,至2029年11月14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苏州市公安局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