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尚未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
港澳台及外籍人士,可自愿参照相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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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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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相关证明材料 |
√ |
港澳台及外籍人士开户需提供,详见友情提示 |
3 |
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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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渠道:
线下:分中心服务大厅、缴存受理点;
线上:
“苏州公积金”网上大厅—网上服务旗舰店—单位网上业务—单位批量业务—个人账户变更—开户;
“一网通办”政务服务平台—“就业登记一件事”办理。
咨询渠道:0512-12329、0512-12345、“苏小金”智能客服
四、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五、友情提醒:
1. 港澳台在职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时还应提供居住证或往来内地通行证和劳动合同等有效材料;外籍人士在职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时还应提供永久居留证或护照和劳动合同等有效材料。
2. 单位录用职工已有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由单位办理个人账户转移启封手续。
六、办理时间:
以公积金服务大厅和缴存受理点对外公布的时间为准。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政策依据: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苏房金规〔2024〕2号)
第四条 港澳台及外籍人士,可自愿参照相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可通过单位网厅或持《账户设立清册》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授权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并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号告知职工。
九、中心网站:http://gjj.suzhou.gov.cn
注:本次更新时间为2025年2月28日,之后有内容修改更新的,以更新后为准,政策明白卡未涉及的业务和特殊情况,请按照前台人员的业务指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