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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异地转入
来源: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 2025-03-28 15:10   访问量:

一、适用范围:

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二、申请材料:

缴存职工本人办理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

备注

1

职工有效身份证件

2

《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一式两份

委托单位经办人办理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

备注

1

《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

委托人签名,单位盖章

2

《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一式两份

3

职工有效身份证件

4

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三、办理渠道

线下:分中心服务大厅

线上:

“苏州公积金”个人网上业务大厅—个人提取—外地公积金账户转入;

“苏州公积金”APP—业务办理—账户转移—外地公积金账户转入;

“苏周到”APP—住房公积金—外地公积金账户转入;

“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小程序—转移接续。

咨询渠道:0512-12329、0512-12345、“苏小金”智能客服

四、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十一个工作日办结。

五、友情提醒

1.职工申请转入从异地转入的,需在苏州连续或累计缴存满6个月。

2.职工从苏州大市转出需到转入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需同时满足苏州公积金账户封存或停缴满6个月和在转入地连续或累计缴存满6个月。

3.职工申请在苏州市区(张家港、常熟、昆山、太仓、吴江、吴中、相城、姑苏、虎丘)和工业园区间转移的,需职工本人至转出地办理。

六、办理时间

以公积金服务大厅对外公布的时间为准。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政策依据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苏房金规〔2024〕2号)

第二十二条缴存人因工作调动变更劳动关系的,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

(三)异地缴存人到本市行政区域工作的,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缴存人可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授权网点申请将异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余额及利息转移至本市。

九、中心网站http://gjj.suzhou.gov.cn

注:本次更新时间为2025年2月28日,之后有内容修改更新的,以更新后为准,政策明白卡未涉及的业务和特殊情况,请按照前台人员的业务指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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