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1.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过司法拍卖途径购买产权清晰的存量自住住房;
2.法拍房无设立居住权等权利限制情形;
3.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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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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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已付款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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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款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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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贷款用途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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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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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不动产登记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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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介绍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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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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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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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同一户号的户口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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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簿需含户头页(如户主不是夫妻双方中一方或其子女,则需另外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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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单身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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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满20周岁、男满22周岁的单身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需当场签具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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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同一户号的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曾经同户家庭关系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医学出生证明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等可以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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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除配偶以外的共同借款申请人(共有产权人)的需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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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或经过公证机关公证(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书及《离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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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且在还贷期间需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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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个人收入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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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组合贷款需提交(可在网站下载中心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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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房屋套数认定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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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通过苏易登APP开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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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个人征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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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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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养育未成年二孩及以上多子女证明(医学出生证明等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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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生育支持政策的需要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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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毕业证书、在读证明、学历证明等国家教育部认可的相关学历学位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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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青年人才支持政策的需要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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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证明、退役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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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军人政策的需要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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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收入流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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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贷产品需要提供 |
三、办理渠道:
线下:
分中心大厅地址
贷款业务受理点:通过“苏州公积金”微信服务号—公共服务—网点查询—选择分中心—贷款业务受理点查询。
咨询渠道:0512-12329、0512-12345、“苏小金”智能客服

四、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五、友情提醒:
1. 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为2.1%和2.6%,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为不低于2.525%和3.075%。
2.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中有两人(含)以上共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150万元;仅借款申请人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120万元。借款申请人同时符合我市多种可上浮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情形的,以其中最高可上浮比例为上限,上浮额度不重复累加计算。
3.合同中的所有买受人及其配偶均需共同到场办理。
4.结婚证及户口簿上个人信息与身份证上的一致。
5.女干部及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的,在作为公积金贷款借款人时应提供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或相关文件依据(不含因社会保险缴存年限不够造成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无法办理退休,需要继续缴纳保险费用直至达到法定要求等非正常延迟办理退休,享受退休待遇的情形)。
6.缴存人及其配偶在离婚前已经办理过2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的,未取得房屋产权和债务的一方(含再婚后的配偶)不再受理贷款申请。
六、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法拍房业务的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中法〔2024〕7号)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苏房金〔2024〕34号)
《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苏房金〔2024〕39号)
《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苏房金〔2024〕68号)
《关于印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的通知》(苏房金规〔2024〕1号)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便利化社会化应用“一件事”实施方案》(苏公通〔2024〕313号)
注:本次更新时间为2025年5月8日,之后有内容修改更新的,以更新后为准,政策明白卡未涉及的业务和特殊情况,请按照前台人员的业务指引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