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1.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且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2.全国范围内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3.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标准;
4.购买苏州市范围内的存量成套住房,且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住房首套房、二套房认定标准;
5.购买住房的首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6.能够落实贷款担保;
7.个人信用状况良好,具有贷款偿还能力,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灵活就业人员在申请日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贷额度参照单位缴存职工执行。灵活就业人员在申请日前未按期缴存、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贷额度的计算倍数参照单位缴存职工可贷额度的计算倍数的60%折算。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缴存职工身份转换的,缴存月份可合并计算。灵活就业人员购买“乐居苏城”存贷产品的,首次购买产品满6个月后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多子女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养育未成年二孩的可贷额度可上浮30%,养育未成年三孩及以上的可贷额度可上浮40%,应符合以下条件:缴存人家庭养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至少一个子女未成年。
“筑梦苏城”青年人才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可上浮50%,应符合以下条件:借款申请人须为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在读学生;获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毕业10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国(境)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并取得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毕业10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
军人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可上浮20%,应符合以下条件:借款申请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配偶是现役军人的,提供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证明,可合并计算贷款额度;退役军人须退役5年内。
二、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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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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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存量房交易信息确认书或存量房买卖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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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监管)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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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交易管理中心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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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监管)存款凭证 (购买姑苏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吴中区、相城区的存量住房无须提供) |
√ |
房产交易管理中心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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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原《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原《不动产权证书》 |
√ |
有多本《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需同时提供原件并复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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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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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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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同一户号的户口簿) |
√ |
户口簿需含户头页(如户主不是夫妻双方中一方或其子女,则需另外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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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单身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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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满20周岁、男满22周岁的单身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需当场签具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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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同一户号的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曾经同户家庭关系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医学出生证明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等可以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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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除配偶以外的共同借款申请人(共有产权人)的需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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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或经过公证机关公证(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书及《离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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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且在还贷期间需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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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个人收入证明 |
√ |
申请组合贷款需提交(可在网站下载中心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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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房屋套数认定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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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通过苏易登APP开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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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个人征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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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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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养育未成年二孩及以上多子女证明(医学出生证明等相关材料) |
√ |
享受生育支持政策的需要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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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毕业证书、在读证明、学历证明等国家教育部认可的相关学历学位证明材料。 |
√ |
享受青年人才支持政策的需要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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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证明或退役证 |
√ |
享受军人政策的需要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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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收入流水 |
√ |
存贷产品需要提供 |
三、办理渠道
线下:
分中心大厅地址
贷款业务受理点:通过“苏州公积金”微信服务号—公共服务—网点查询—选择分中心—贷款业务受理点查询。
咨询渠道:0512-12329、0512-12345、“苏小金”智能客服

四、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五、友情提醒
1. 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为2.1 %和2.6%,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为不低于2.525%和3.075%。
2.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中有两人(含)以上共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150万元;仅借款申请人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120万元。借款申请人同时符合我市多种可上浮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情形的,以其中最高可上浮比例为上限,上浮额度不重复累加计算。
3.合同中的所有买受人及其配偶均需共同到场办理。
4.结婚证及户口簿上个人信息与身份证上的一致。
5.女干部及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的,在作为公积金贷款借款人时应提供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或相关文件依据(不含因社会保险缴存年限不够造成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无法办理退休,需要继续缴纳保险费用直至达到法定要求等非正常延迟办理退休,享受退休待遇的情形)。
6.缴存人及其配偶在离婚前已经办理过2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的,未取得房屋产权和债务的一方(含再婚后的配偶)不再受理贷款申请。
六、政策依据
《关于修改〈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的通知》(苏房金〔2017〕90号)
《关于印发〈苏州市自由职业者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房金规〔2021〕2号)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苏房金〔2023〕50号)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苏房金〔2023〕84号)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苏房金〔2024〕34号)
《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苏房金〔2024〕39号)
《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苏房金〔2024〕68号)
《关于印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的通知》(苏房金规〔2024〕1号)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便利化社会化应用“一件事”实施方案》(苏公通〔2024〕313号)
注:本次更新时间为2025年5月8日,之后有内容修改更新的,以更新后为准,政策明白卡未涉及的业务和特殊情况,请按照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引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