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气价格
苏州市区(不含吴江区)自来水价格及分类表
备注:
    1.本表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2.非居民生活用水中的重污染行业(化工、医药、钢铁、印染、造纸、电镀等)按照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等级分档加价收取污水处理费。
    3.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学校、福利院、养老院、社区服务设施等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按每立方米3.46元执行。
    4.对市区持有总工会颁发的《苏州市区特困职工救助证》、民政部门颁发的《苏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对象以及持有城乡“五保供养证”的散居五保人员,实行每户每月7立方米用水补贴。
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备注:
    1.本表自2021年10月15日起执行。
    2.本表所列价格,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具体标准为:居民生活用电0.085分钱,农业生产用电0.42分钱。居民生活用电电价标准中,含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分钱。
    3.对国家明确规定执行居民用电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按其他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标准执行。
    4.对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和县级以上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每户每月给予15千瓦时免费用电基数。
苏州市区(不含吴江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备注:
    1.本表中的“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价格政策自2023年10月16日起执行。
    2.对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不实行阶梯气价,气价水平仍按居民第一、二档气价的平均水平确定,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3.32元。
    3.对市区持有总工会颁发的《苏州市区特困职工救助证》、民政部门颁发的《苏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对象以及持有城乡“五保供养证”的散居五保人员,每户每年补贴120立方米用气量。




 苏公网安备 32050802010607号
苏公网安备 320508020106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