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旅游载体运营主体
政策内容
对获得省级以上等级旅游载体的管理主体进行奖励。
申报条件
1.国家级全域旅游示范区150万元;
2.国家级旅游度假区150万元;
3.5A级旅游景区150万元、4A级旅游景区50万元;
4.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100万元、省级旅游休闲街区50万元;
5.国家级乡村旅游重点村80万元、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30万元;
6.国家级工业旅游区50万元、省级工业旅游区30万元。
奖励金额应扣除低等级获评所获得资金奖励额度,实施差额奖励。
政策类型
服务业
主管部门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资源处
联系电话
69823050



